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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摘要]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基本达到市级文明乡镇和郊区环境整治样板乡镇标准。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乡镇环境规划。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农田得到保护,废弃矿山、窑坑、砂石坑得到恢复,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四)乡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镇域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
[发布日期] 2004-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规划;乡镇;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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