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乡镇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现对全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划分区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精神,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其中: 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要配合农村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 2003-06-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村税费;区县;乡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