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摘要]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安全农产品”),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达到《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第四条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1-02-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产品;安全;食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