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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
[摘要]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基本达到郊区环境整治示范村和市级文明村标准。 (二)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村域内无滥垦、滥伐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生活富裕,农民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区县当年平均线。 (四)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生产企业达标排放。 (五)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村民具有环境意识,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指标体系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具体要求 村庄建设 1 村域规划 编制并实施村域规划,
[发布日期] 2004-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村域;村容村貌;林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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