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仍在有效期内或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规定属于有效期到期自动顺延的】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附件2中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针对自查发现的不合格和缺陷项目,切实落实整改。
[发布日期] 2016-04-05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化妆品;许可证;年月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