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市保化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其附件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发布日期] 2014-01-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化妆品;备案;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9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