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氯美扎酮和苯乙双胍的通知
[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食药监药化〔2016〕146号)及《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201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将此通知及时转至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苯乙双胍和氯美扎酮,并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发布日期] 2016-11-29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召回;仿宋;各直属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