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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广告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遵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凡不符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
[发布日期] 2015-08-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广告;广告法;保健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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