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津环保固〔2014〕47号)要求,我市重新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见附件)执行。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5-09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废物;医疗;转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