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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活动,调动执业医师积极性,发挥多点执业制度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效果,结合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立医院中具有中级(含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担任或兼任其他医疗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无论组织关系或人事关系是否发生变动,均可申请在原注册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担任或兼任领导职务单位多点执业。
[发布日期] 2012-06-0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执业;多点;医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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