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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51号令),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10-08-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审计;内部;审计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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