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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11〕15号),对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附件:尿液有机代谢物检测等2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1-03-09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费;检验;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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