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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和《关于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进行校验工作的通知》(津卫社〔2010〕18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保证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现对我市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对本辖区内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包括整形外科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室(包括整形外科专业)的民办综合医疗机构进行重新校验,尤其对机构内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再次核准。 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区县卫生局应当
[发布日期] 2012-07-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校验;医疗机构;卫生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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