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预防医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原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天津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由经天津市卫生计生委许可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负责
[发布日期] 2016-04-12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职业病;诊断;鉴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