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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摘要]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
[发布日期] 2010-04-25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级别] 法律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学;保健;母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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