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市政府应急办印发的《市政府应急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应急办〔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5-07-27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应急;计生委;印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