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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8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税则号列: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1-1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补贴;反倾销税;排气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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