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浆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