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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第七条 海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向其告知下列...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未列明的其他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第十条 海关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有效性。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第十二条 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可以视条件安排适当...第十四条 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在主要业务现场设立专门接受咨询的岗位。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设立关长接待日,并对外公开关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申请公开的,应当...第十八条 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第十九条 关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公布关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第二十一条 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摘要] 海关总署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 2005-1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公开;关务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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