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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 章第一节 立 项第二节 起 草第三节 审 查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第六节 解 释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简称...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海关总署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 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管理...第五条 海关总署可以按照本规定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第六条 海关立法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原则:第七条 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发布前应当经过海关法...第八条 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第九条 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第十条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第二章 规 章第一节 立 项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报审、检查...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第十五条 报送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第十六条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并征求各有关...第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年...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署有关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第二节 起 草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第二十三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第二十五条 规章应当根据情形明确规定下列内容:第二十六条 规章的层次结构依次为条、款、项、目。内容复杂的规...第二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根据下列情形区分稿次:第二十八条 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署内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第三十一条 起草规章的同时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第三节 审 查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 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将下列材料与规章送审稿、...第三十四条 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进...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和起...第三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提请署务会审议前,将规章立...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第四十条 规章应当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规章草案已经成熟,可...第四十二条 署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规...第四十三条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海关总署法制部...第四十四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第四十五条 海关总署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第四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行...第四十八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第四十九条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翻...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第五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第五十一条 规章修改的篇幅较小,未改变条文顺序和结构的,可以...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废止: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规章由海关总署明文废止或...第六节 解 释第五十四条 规章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部门及直属海关...第五十五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解释:第五十六条 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对规章进行解...第五十七条 规章解释可以由规章的原起草部门起草,也可由海关总...第五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规章作出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海关总署进行解释的比照上述程序...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第六十一条 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海...第六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对海关总署公告草案进行审查时应...第六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公告草案有不同...第六十四条 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需要修改或废止,应当...第六十五条 直属海关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第六十六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第六十七条 直属海关公告应当由本关法制部门或业务部门起草。起...第六十八条 直属海关业务部门起草的公告在起草完毕后应当将公告...第六十九条 直属海关公告的内容属于需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或属于其...第七十条 直属海关公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备...第七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应当以关发文形式将备案报告及直...第七十二条 直属海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关直属海关公告的报送备案...第七十三条 对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公告,符合形式要求的,海关...第七十四条 经备案登记的直属海关公告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定期公...第七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公告,就下列...第七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请求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公告...第七十七条 经审查,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公告超越权限、违反上位...第四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海关总署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比照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可以责令...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
海关总署令第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摘要] 海关总署令第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5-10-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规章;起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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