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9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粗铜仅指归入税则号列74020000项下的锭状未精炼铜。 二、进口锭状未精炼铜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相关货物申报进口前先就作价情况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以下有关单证,方能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09-10-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未精炼;黄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