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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中华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第三条 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下列货物,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用公式表示如...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原产于东盟国家的产品...第八条 在东盟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第九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第十一条 货物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的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第十三条 《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第十四条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其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第十五条 东盟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第十六条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请求...第十七条 海关对与东盟国家之间交流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应当...第十八条 东盟国家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第十九条 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产品,运往其他东盟国家或者我国境内...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指: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3-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东盟国家;货物;原产地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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