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1-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受惠;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