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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亚洲及太平洋经...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与中国签有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以...第三条 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四条 享受曼谷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第五条 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曼谷协定税率,海关依法...第六条 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货物应取得出口该货物的受惠国政府指定机...第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曼谷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第八条 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见附件1)的产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第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可申请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1-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受惠;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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