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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二)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三)“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五、《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由海关总署发布,并根据需...六、未列入《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七、本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发布日期] 2006-11-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零部件;申报;汽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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