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
[摘要]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发布日期] 2011-05-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目录;项目;指导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