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制纸;茂林;株式会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