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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5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特此公告。 附件: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矿产品;附件;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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