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477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
[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09-1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双酚;反倾销税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5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