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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履行海关职责。第四条 园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第五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财...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与园区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对园区...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在园区内企业中实施监管,有...第二章 对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第九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如...第十条 园区内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园区...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三章 对园区进口保税加工料件的监管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的保税料件如需运往园区外加工、装...第十四条 园区内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当出...第十五条 园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第十六条 园区内存放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按照《中华人民共...第四章 对园区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第十七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或运出园区时,除...第十八条 园区海关应逐步实现与有关口岸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第十九条 从事园区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应向园区海关办理企...第二十条 园区转关运输货物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园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而构成的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均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第二十四条 南京海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园区监管实际情况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1995-07-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园区;海关;货物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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