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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二、凡申报进口丙酮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五、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税则号列:2914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07-11-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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