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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镍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4...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镍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2007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14号公告,明确进口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铅矿砂及其精矿,也可以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镍、钴及锑工业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日期] 2007-11-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矿砂;黄金;精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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