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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二、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三、区外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目填写...四、如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发货...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由区内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审批表填制规范》(见附件1)填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同意,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将《审批表》交区外企业,区外企业持《审批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审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
[发布日期] 2008-05-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审批表;海关;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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