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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关于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摘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1-1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零关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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