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总(分)提单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相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传输;舱单;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