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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第六条 海关化验人员是指在海关化验中心从事化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第七条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八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第九条 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取样化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指派专人或者通过邮递等方式将所取样品送抵海关化...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送验...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第十六条 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第十八条 除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第十九条 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化验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
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发布日期] 2008-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化验;海关;鉴定结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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