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6号(关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6-1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则;反倾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