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摘要]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 二、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发布日期] 2007-09-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归类;发货人;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