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620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号(关于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20...
海关总署2012年第44号(关于开展2...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关于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关于对C...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摘要]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发布日期] 2006-05-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机动车辆;进境;常驻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6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