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最近,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申请作为新出口商适用单独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除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1.5%)和反补贴税率(12.9%)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
[发布日期] 2012-10-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反补贴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