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为282510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水合肼;原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