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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一)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三)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四)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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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
[发布日期] 2001-06-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钢铁;废钢铁;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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