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0-09-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核苷酸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