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下同)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2935003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07-0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