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发布日期] 2010-11-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东盟;原产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