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24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一)在该东盟成员国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二)在该东盟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东盟成员国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东盟成员国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采集或者捕获所得...(五)在该东盟成员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六)在该东盟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八)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九)在该东盟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十)在该东盟成员国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产品获得或...(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发布日期] 2010-11-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东盟;原产地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75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