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率;海关总署;场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