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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关于在中蒙边境口岸试行统一的载货清单)
[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发布日期] 2009-1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载货;清单;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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