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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第五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第六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受赠人接受捐赠...第七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进口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第八条 对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第九条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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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1-12-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捐赠;免税;物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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