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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二)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二)收发货人名称;(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向海关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担保...(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当面向海关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担保的,以期限到...
海关总署第183号令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三月三日
[发布日期] 2009-03-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知识产权;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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