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7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5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7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11081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1-09-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反补贴;进口;公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