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税则号列:290539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10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09-12-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丁二醇 [时效性] Effective